結語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我們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關鍵環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健全與完善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維護,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體系不但要有完備的實體內容,更要有配套的程序措施,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的評價監督機制,只有實體制度、程序制度和評價監督制度三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撐,才能促進我國協商民主的良性互動和長足發展。
本文在對我國當前協商民主制度有了初步了解的前提下,依據協商民主參與主體和協商渠道的不同,分別對不同形式和不同層次協商民主制度的現狀和不足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我國協商民主制度問題的具體路徑。通過明確協商民主時間、擴大協商民主適用范圍、建立重大問題協商制度以及健全信息實施反饋機制來健全協商民主程序性制度;通過完善協商民主的法律法規、健全協商民主的政策規范和規范協商民主的規章制度來健全商民主的實體性制度;通過制定國家層面監督評價制度、推出操作性基層監督評價細則和強化務實性事后監督環節來健全協商民主監督評價制度。
在整個寫作過程中,我對我國協商民主制度的相關材料進行了閱讀和參考,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識結構和手頭文獻資料不足的制約,導致在論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時不夠具體和深刻。通過幾個月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研究和寫作,我深刻體會到了黨在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上的決心與信心。同時也發現,我國協商民主制度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協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以及程序性制度缺失;基層協商民主隨意性較大、缺乏程序性制度規范等問題,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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